趙女士婚后夫妻關系不和,離婚時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存在爭議。趙女士認為,婚后丈夫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趙女士的丈夫認為公積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提取的條件,不能分割。趙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律師問答
男性和女性實際獲得或應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chǎn)。
人民法院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歸共同所有財產(chǎn)》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有六種,離婚不是法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因,但暫時不能提取也不能分割。
一般來說,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總額可以先計算。雙方仍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應當計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存在的資金總額和個人分割的公積金金額。
由于雙方名下公積金金額不均等,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獲得的資金相當。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積金,將直接分成兩半。
由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diào)解)名下?lián)碛泄e金的一方以現(xiàn)金折扣的形式直接向另一方支付公積金的一半。
人民法院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解釋(1)》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chǎn)屬于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獲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基本養(yǎng)老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提取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的比例。
根據(jù)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如果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員工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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